《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2021-08-12 14:37系统
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28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条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塑料制品等垃圾;
(三)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
(四)在建筑物、设施设备上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在居民小区内擅自发放宣传品;
(五)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越线停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不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其他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二十二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
(三)不及时清除或乱扔犬只排泄物;
(四)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五)乱扔犬只尸体;
(六)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婚丧、祭祀行为:
(一)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以办理婚庆、丧葬为由堵塞道路交通;
(四)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纸钱、焚烧祭品;
(五)在林地、风景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祀物品;
(六)其他不文明婚丧、祭祀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重点治理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一)在指定区域外,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三)工作日12时至14时30分和22时至次日8时期间以及法定休息日,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区或者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开办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
(三)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重点治理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违规停放遗体,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服务的行为。
